博天堂918ღ★✿。918博天娱乐官网ღ★✿,918博天堂官网ღ★✿!918搏天堂官方ღ★✿,918博天堂官方网站ღ★✿,918博天娱乐官网怎么进去ღ★✿。博天堂918国际厅ღ★✿,按照财税〔2009〕59号第二条的规定ღ★✿,“股权支付ღ★✿,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ღ★✿、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ღ★✿,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ღ★✿、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ღ★✿。”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通知》第二条所称控股企业ღ★✿,是指由本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ღ★✿。”
问ღ★✿:A公司以其持有的A1公司20%的股份作为全部交易对价(A公司只持有A1公司20%股份ღ★✿,剩余80%股份为另外一家公司持有)收购M公司60%股份ღ★✿,是否符合股权支付的定义?
许多交易中ღ★✿,股权转让会涉及以收购方A的母公司—甲公司的股权作为对价支付ღ★✿,这是否属于“股权支付”的范围?
答ღ★✿:A公司以其持有的A1公司20%的股份作为交易对价符合财税〔2009〕59号和4号公告关于股权支付的定义ღ★✿,属于股权支付ღ★✿。
按照现有政策规定ღ★✿,对于以收购方企业A的母公司甲的股权作为对价支付的ღ★✿,不作为收购方企业A的股权支付ღ★✿。
按照财税〔2009〕59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ღ★✿,债务重组ღ★✿,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ღ★✿,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ღ★✿。
①债权人放弃其对债务人价值100债权ღ★✿,转为其对债务人的股权ღ★✿,但是股权的公允价值为120ღ★✿,这是否属于债务重组的范围?
答ღ★✿:税收中的债务重组条件之一是债权人作出让步ღ★✿,如果债权人未作出让步则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减少ღ★✿,债务人的债务也没有减少ღ★✿,债权人和债务人相互间的经济利益未发生改变youyourentiღ★✿,不涉及纳税所得的变化ღ★✿,因此不作为税收口径的债务重组ღ★✿。
如果债权人放弃其对债务人价值100的债权换取债务人公允价值为120的股权ღ★✿,属于债转股行为ღ★✿。按照公平交易原则ღ★✿,债权人多取得20的股权ღ★✿,多取得的20股权(经济利益流入)属于债权人无偿取得的ღ★✿,应视为接受捐赠收入计入当期纳税所得ღ★✿,计征企业所得税ღ★✿。
问ღ★✿:按照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ღ★✿,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ღ★✿,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ღ★✿,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ღ★✿。财税〔2009〕59号文仅明确了特殊性重组中ღ★✿,债务人的税务处理ღ★✿。债权人是否有必要分5个纳税年度扣除债务重组损失?
答ღ★✿:在债务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中ღ★✿,考虑到债务人由于财务困难且债务重组所得较高ღ★✿,造成缺少纳税所必要的现金ღ★✿,因此在税收上给予分期(五年)纳税的政策ღ★✿。对于债权人而言ღ★✿,其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一次性税前扣除对其没有实质影响ღ★✿,如果形成亏损ღ★✿,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ღ★✿,最长弥补年限为五年(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十年)ღ★✿,因此不能将债务重组损失再分五个纳税年度扣除ღ★✿。
问ღ★✿: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ღ★✿,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ღ★✿,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ღ★✿。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ღ★✿。债转股的转股范围是否包括债务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
答ღ★✿:企业发生的债权转股权业务ღ★✿,可以分解为债务人偿还所欠债务和债权人以债务人偿还的债务再对债务人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ღ★✿,债权人的投资对象是债务人而不是债务人持有的其他公司ღ★✿,因此债转股的转股范围不包括债务人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ღ★✿。如果债权人将债权转为债务人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ღ★✿,则属于债务人以持有其他公司股权抵债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ღ★✿。
问ღ★✿:财税[2009]59号文明确了股权支付额的定义博天堂918国际厅ღ★✿,即所称股权支付ღ★✿,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ღ★✿、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ღ★✿,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ღ★✿、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ღ★✿。如何确认股权支付额中的“其控股企业的股权”?
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ღ★✿,国家资本股本占较高比例ღ★✿,并且由国家实际控制的企业ღ★✿。包括绝对控股企业和相对控股企业ღ★✿。
国有相对控股企业是指国家资本比例不足50%ღ★✿,但相对高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ღ★✿,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份ღ★✿,但根据协议规定ღ★✿,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ღ★✿。
问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股权收购ღ★✿、资产收购ღ★✿,收购方以其控股企业的股权作为支付对价ღ★✿,其取得的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如何计算确认?
答ღ★✿:根据财税[2009]59号文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的有关规定ღ★✿,收购方以其控股企业的股权作为支付对价ღ★✿,收购被收购企业股权(或资产)ღ★✿,若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且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其收购的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换出股权的原计税基础确认ღ★✿。涉及补价的ღ★✿,应按财税[2009]59号文第六条第(六)款规定调整计算计税基础ღ★✿。
财税评论注ღ★✿:59号文博天堂918国际厅ღ★✿,股权收购ღ★✿,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ღ★✿,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ღ★✿,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ღ★✿:“《通知》第二条所称控股企业ღ★✿,是指由本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ღ★✿。”
麒麟扒税注ღ★✿:上海的答复与总局政策不同ღ★✿,麒麟君猜测是为了堵塞实际执行中发现的漏洞ღ★✿,即因为权益连续性断裂而出现的问题ღ★✿。
问ღ★✿: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ღ★✿,符合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且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ღ★✿,被合并企业注销前是否要将当年度的经营所得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作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ღ★✿:是的ღ★✿。符合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且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业务ღ★✿,被合并企业应将企业注销前该年度已发生的经营所得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ღ★✿,该年度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作为已缴税款处理ღ★✿。
问:A公司是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ღ★✿,B公司是核定征收企业ღ★✿。A吸收合并B公司ღ★✿,是否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答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ღ★✿:“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ღ★✿:(一)依照法律ღ★✿、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ღ★✿;(二)依照法律ღ★✿、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ღ★✿;(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ღ★✿;(四)虽设置账簿ღ★✿,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ღ★✿、收入凭证ღ★✿、费用凭证残缺不一,难以查账的ღ★✿;(五)发生纳税义务的ღ★✿,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ღ★✿,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ღ★✿,逾期仍不申报的ღ★✿;(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ღ★✿,又无正当理由的ღ★✿。"
被合并企业若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ღ★✿,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无法准确计算ღ★✿,因些不适宜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ღ★✿。企业合并的当事各方应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ღ★✿。
问题内容ღ★✿: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ღ★✿,通过合并ღ★✿、分立ღ★✿、出售ღ★✿、置换等方式ღ★✿,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ღ★✿、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ღ★✿,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ღ★✿,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ღ★✿,不征收增值税”ღ★✿。请指点ღ★✿:按以上重组方式的企业在重组中涉及的机械设备是否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ღ★✿,即不征收缴纳增值税?感谢ღ★✿!
答复内容ღ★✿: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ღ★✿: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ღ★✿、缴费人)您好ღ★✿!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ღ★✿,现答复如下ღ★✿:
一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ღ★✿:“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ღ★✿,通过合并ღ★✿、分立ღ★✿、出售ღ★✿、置换等方式ღ★✿,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ღ★✿、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ღ★✿,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ღ★✿,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ღ★✿,不征收增值税ღ★✿。
二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规定ღ★✿:“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ღ★✿,通过合并ღ★✿、分立ღ★✿、出售ღ★✿、置换等方式ღ★✿,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ღ★✿、负债经多次转让后ღ★✿,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ღ★✿,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ღ★✿,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ღ★✿。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ღ★✿。
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ღ★✿。纳税人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ღ★✿,不再做调整ღ★✿;未处理的ღ★✿,按本公告规定执行ღ★✿。”
问题内容ღ★✿:你好ღ★✿,我司在广州成立了2家软件开发公司ღ★✿,分别为A公司和B公司ღ★✿。现因业务整合需要ღ★✿,我司打算将A公司的资产ღ★✿、负债ღ★✿、劳动力一并转让到B公司ღ★✿,转让完成后ღ★✿,A公司将予以注销ღ★✿。需要向您请教的问题如下ღ★✿:
1ღ★✿、我司将A公司的资产ღ★✿、负债和劳动力转让到B公司是否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ღ★✿,如要ღ★✿,如何办理博天堂918国际厅ღ★✿,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2ღ★✿、A公司留抵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转移到B公司继续抵扣ღ★✿,如可以ღ★✿,是否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ღ★✿,如何办理ღ★✿,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ღ★✿,通过合并ღ★✿、分立ღ★✿、出售ღ★✿、置换等方式ღ★✿,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ღ★✿、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ღ★✿,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ღ★✿,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ღ★✿,不征收增值税ღ★✿。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不征收增值税项目规定ღ★✿:“其中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ღ★✿,通过合并ღ★✿、分立ღ★✿、出售ღ★✿、置换等方式ღ★✿,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ღ★✿、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ღ★✿,其中涉及的不动产ღ★✿、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ღ★✿。”
企业合并若符合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的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十一ღ★✿、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ღ★✿,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ღ★✿,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ღ★✿,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ღ★✿。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ღ★✿,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规定ღ★✿:“四youyourentiღ★✿、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ღ★✿,除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ღ★✿,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ღ★✿,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ღ★✿,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详见附件1)和申报资料(详见附件2)ღ★✿。合并ღ★✿、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ღ★✿,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博天堂918国际厅ღ★✿。
重组主导方申报后ღ★✿,其他当事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ღ★✿。申报时还应附送重组主导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复印件)ღ★✿。
五ღ★✿、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ღ★✿,申报时ღ★✿,应从以下方面逐条说明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ღ★✿:
六ღ★✿、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ღ★✿,申报时ღ★✿,当事各方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ღ★✿、资产交易情况的说明ღ★✿,并说明这些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ღ★✿,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ღ★✿。
七ღ★✿、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十条规定ღ★✿,若同一项重组业务涉及在连续12个月内分步交易ღ★✿,且跨两个纳税年度ღ★✿,当事各方在首个纳税年度交易完成时预计整个交易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ღ★✿,经协商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ღ★✿,可以暂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ღ★✿,并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提交书面申报资料ღ★✿。”
资产重组业务较复杂ღ★✿,请结合实际情况ღ★✿,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 )ღ★✿,如还是有疑问您可以直接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ღ★✿。
二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规定ღ★✿:“一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ღ★✿,将全部资产ღ★✿、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ღ★✿,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ღ★✿,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ღ★✿。
二ღ★✿、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ღ★✿,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ღ★✿,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见附件)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ღ★✿,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ღ★✿,交纳税人一份ღ★✿,传递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一份ღ★✿。
三ღ★✿、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ღ★✿,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ღ★✿,在确认无误后ღ★✿,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ღ★✿。
问题内容ღ★✿:财税2016年36号ღ★✿:在资产重组过程中ღ★✿,通过合并youyourentiღ★✿、分立youyourentiღ★✿、出售ღ★✿、置换等方式ღ★✿,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ღ★✿、负债和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ღ★✿,其中涉及的不动产ღ★✿、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ღ★✿,不征收增值税ღ★✿。这里边的资产包括依附于不动产的特许经营权这类无形资产吗?如果不包括ღ★✿,那重组过程中的无形资产转让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ღ★✿,在资产重组过程中ღ★✿,通过合并ღ★✿、分立ღ★✿、出售ღ★✿、置换等方式ღ★✿,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ღ★✿、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ღ★✿,其中涉及的货物ღ★✿、不动产ღ★✿、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ღ★✿,不征收增值税ღ★✿。
因此ღ★✿,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无形资产的转让行为ღ★✿,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不征税范围ღ★✿,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ღ★✿。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ღ★✿,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ღ★✿,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ღ★✿。
问题内容ღ★✿:财税2016年36号ღ★✿:在资产重组过程中ღ★✿,通过合并ღ★✿、分立ღ★✿、出售ღ★✿、置换等方式ღ★✿,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ღ★✿、负债和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ღ★✿,其中涉及的不动产youyourentiღ★✿、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ღ★✿,不征收增值税ღ★✿。
答复内容ღ★✿: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ღ★✿:您好ღ★✿!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ღ★✿,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ღ★✿: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ღ★✿,在资产重组过程中ღ★✿,通过合并ღ★✿、分立ღ★✿、出售ღ★✿、置换等方式ღ★✿,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ღ★✿、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ღ★✿,其中涉及的货物ღ★✿、不动产ღ★✿、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ღ★✿,不征收增值税ღ★✿。
因此ღ★✿,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无形资产的转让行为ღ★✿,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不征税范围ღ★✿,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ღ★✿。
感谢您的咨询ღ★✿!上述回复仅供参考ღ★✿,若您对此仍此有疑问ღ★✿,请联系陕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ღ★✿。
纳税人所在地ღ★✿:陕西问题内容ღ★✿:我公司拟将公司账面部分资产与全资子公司甲部分资产划转至另一家全资子公司乙ღ★✿,签订三方资产重组协议ღ★✿。请问在这个过程中资产划转印花税如何缴纳?是否能减免?
答复内容ღ★✿: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ღ★✿: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ღ★✿、缴费人)您好博天堂918国际厅ღ★✿!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ღ★✿,现答复如下ღ★✿: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ღ★✿: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youyourentiღ★✿,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ღ★✿,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ღ★✿,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ღ★✿。
感谢您的咨询ღ★✿!上述回复仅供参考ღ★✿,若您对此有疑问ღ★✿,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纳税人所在地ღ★✿:浙江问题内容ღ★✿: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文件第三条ღ★✿: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ღ★✿,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
2ღ★✿、同一或相同多个自然人共同100%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ღ★✿,发生的资产重组业务ღ★✿,是否适用本财税〔2014〕109号文第三条?
答复内容ღ★✿:浙江12366中心答复ღ★✿:您好ღ★✿: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ღ★✿,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ღ★✿: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ღ★✿: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ღ★✿,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ღ★✿,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ღ★✿、不以减少ღ★✿、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ღ★✿,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ღ★✿,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ღ★✿,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规定ღ★✿:
一ღ★✿、《通知》第三条所称“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ღ★✿,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ღ★✿,限于以下情形ღ★✿:
(一)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ღ★✿,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ღ★✿。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ღ★✿,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ღ★✿,下同)处理ღ★✿。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ღ★✿。
(二)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ღ★✿,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ღ★✿。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ღ★✿,下同)处理ღ★✿,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ღ★✿。
(三)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ღ★✿,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ღ★✿,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ღ★✿。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ღ★✿,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博天堂918国际厅ღ★✿,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ღ★✿。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ღ★✿,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ღ★✿。
(四)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ღ★✿,在母公司主导下ღ★✿,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ღ★✿,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ღ★✿。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ღ★✿,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ღ★✿。